本案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原配诉请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的典型纠纷。通过两审程序的审理,法院对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返还金额的计算及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裁判,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陈某甲与陈某乙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陈某乙与盘某在微信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签订“感情契约”,并通过微信、银行多次转账,总额达241,354元。陈某乙去世后,陈某甲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诉请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盘某返还财产。
争议焦点:
1. 陈某乙向盘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2. 若无效,盘某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及是否需支付利息。
二、法院裁判要旨与法律依据
1. 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认定,陈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不正当关系向盘某赠与财产,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损害社会公德,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2. 返还金额的合理扣除与计算
法院在计算返还金额时,并未全额支持陈某甲的请求,而是基于以下原则进行扣减:
· 小额赠与的处分权:500元及以下的转账属于日常小额支出,陈某乙有权自行处分,不予返还;
· 共同消费的考量:综合考虑双方在交往期间存在共同开支,将盘某向陈某乙的转账5,000元予以抵销;
· 利息的计算:以扣除后金额218,81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1%)自起诉日起计息,平衡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与公平原则。
3. 盘某的上诉理由被依法驳回
盘某主张“不知陈某乙已婚”“款项用于共同消费”“陈某乙负全部过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或消费明细。法院指出:
· 长期亲密交往中不知对方已婚不符合常理;
· “共同消费”主张无证据支持;
· 陈某乙的过错不影响赠与无效的认定,亦不免除盘某的返还义务。
三、案例深度解读与法理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界限
本案核心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但一方擅自处分重大财产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本案中,陈某乙频繁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侵犯了陈某甲的财产权。
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通过“感情契约”“暧昧称谓”“特殊金额红包(520/1314)”等证据,认定双方关系违反婚姻伦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赠与效力。这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亦警示社会公众:以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 小额赠与与共同消费的实务处理
法院对500元以下转账的剔除,反映了对日常生活支出的尊重;而对盘某转账的抵销,则体现了公平原则。此种“分段计算+净额返还”的方式,兼顾了法律逻辑与社会常情,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实质不公。
4.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盘某的上诉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被驳回,凸显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类似案件中,被告若主张“不知情”或“款项用于共同消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四、案例启示与社会意义
1. 对婚姻家庭的保护:本案重申了司法对婚姻忠诚的维护,警示婚外情参与者不仅面临道德谴责,还需承担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
2. 对第三者的警示:明知他人已婚仍接受大额赠与的,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情感关系中的经济往来需谨慎对待。
3. 对夫妻财产管理的提醒:夫妻一方应关注共同财产动向,若发现异常赠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4. 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尤其是对赠与金额的扣减原则和利息计算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语
本案通过两审程序,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为维系不正当关系而赠与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需返还财产。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公众应以此为鉴,正确处理情感关系与财产往来,恪守婚姻家庭的法律与道德底线。
引用法条:
·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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