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 年 10 月 11 日,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与韦某,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篮球比赛,二人分属不同参赛队伍。比赛过程中,张某起跳上篮,韦某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身体碰撞,张某倒地受伤。
当值裁判当场认定韦某的防守动作构成违体犯规(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肩外伤,产生医疗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诉至法院要求韦某赔偿共计6 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韦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1,397.93 元;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前提。张某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篮球是典型的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赛即视为接受运动固有风险。裁判依据赛事规则作出的违体犯规认定,属于体育行业内部的规则评价,不能直接等同于民法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从行为目的看:韦某是为阻止进攻、正常防守,并非故意针对张某人身实施伤害行为。从运动特性看:篮球比赛节奏快、对抗强、瞬间决策,不能以普通人的审慎标准苛求球员。从比赛规格看:本案为校园业余比赛,球员规则理解、动作规范度、风险控制能力均无法与职业球员相比,不宜过度苛责。从立法目的看:法律鼓励体育活动开展,对正常竞技动作应给予合理包容。
韦某的行为仅构成赛事规则上的违体犯规,主观上仅为一般过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自甘风险免责条件,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 1176 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制度: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赔偿;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简单说:自愿参赛,即默认担险,一般伤害互不赔偿。
很多人误以为:裁判吹了违体犯规,即对方有错,就必须赔钱,这是典型误区。违体犯规是比赛规则评价,为了维护赛场秩序、规范动作尺度。民事侵权是法律过错评价,必须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入库存案例已经明确,体育犯规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
那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伤人:明显以伤害人为目的,如恶意肘击、锁喉、垫脚、报复冲撞。重大过失:完全脱离比赛目的,严重超出运动必要限度,极不理性、极危险动作。根本不属于比赛动作:与攻防无关的恶意推搡、击打、报复行为。正常卡位、起跳、封盖、对抗,即便被判犯规,也属于运动固有风险,不赔。
本案确立了非常重要的裁判标准:看动作目的:是为了打球,还是为了打人?看运动属性:对抗越激烈,越允许合理身体接触。看比赛层次:业余赛、校园赛对球员要求更低,更宽容。法律鼓励体育开展,不鼓励 “一受伤就追责”。
由此可以看出,学生自愿参加对抗性运动,自身承担合理风险。只要不是恶意伤人,一般碰撞、摔倒、受伤,互不赔偿。学校已提供安全场地、及时救助,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后优先走意外险、医疗保险,而非起诉同学。(作者: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万宏)
(陈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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