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Z县原某乡供销社倒闭后,Z县供销合作社为安抚职工,双方签订协议由原供销社职工个人出资在已倒闭供销社旧址国有土地上于2001年新建了39间临近公路的门面房(13个职工每个职工3间),门面房由出资人长期经营,土地还属于原供销社。当年,经营这些门面房的所有出资人逐步在该门面房后面的空地上(土地权属也属于原供销社)按自己门面房占用的宽度分别圈地搭建了不同的简易房,24年来无人问责,直到2025年,Z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才启动对其中一户进行下发通知要求自行拆除临建房的处置决定……
Z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单独对该门市后院搭建事件的处置行为,堪称选择性执法的教科书式案例,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类似这些基层权力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正成为破坏法治生态的"病灶",其暴露出的行政违法问题值得深入剖析,笔者阐述如下:
一、程序正义的肆意践踏
Z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行政行为已构成对行政法治原则的全面背离。首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民法总则亦设定三年民事诉讼时效。该社在24年后启动行政程序,不仅逾越了法律设置的时效屏障,更是对程序正义的粗暴践踏。这种"休眠式执法"本质上是对法定职责的长期懈怠,待时过境迁后却选择性激活权力,已然构成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双重违法。
其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强制拆除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该社擅自向门市经营人发布拆除通知、直接诉诸司法程序,既僭越了法定职权,又架空了行政执法程序。这种权力越位不仅破坏行政程序的完整性,更消解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
二、选择性执法的权力异化
该案例折射出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尤为触目惊心。13户违规搭建者中仅针对一户启动程序,这种"抓典型"式执法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确立的公正原则。选择性执法实则是将行政裁量权异化为权力寻租工具,在"合法"外衣下实施差别对待,其危害远甚于显性违法。
这种选择性治理模式制造了双重恶果:一方面,通过个案处理规避系统治理责任,将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简化为司法个案;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制造权力寻租空间,使行政相对人陷入"选择性恐惧",严重削弱法律权威。正如行政法学者所言:"选择性执法是法治肌体上的恶性肿瘤,其破坏性在于消解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性失范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Z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行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深层危机。24年间对普遍存在的违建现象置若罔闻,已构成《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失职行为。这种长期不作为与突击性执法的交替,折射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制度性漏洞:监管责任虚化、权力制约失效、问责机制缺失。
更值得警惕的是,该社在处置过程中将民事协议与行政管理混为一谈。2001年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已形成既定事实法律关系,时隔四分之一个世纪后翻旧账,既违背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原则,也损害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这种"运动式治理"思维,本质上是对法治原则的背离。
四、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反思
此案引发的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拷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机械套用现行法律进行"秋后算账"有违实质正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建立分类处置机制。如浙江省在处理类似违建问题时推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建档销号制度",就较好地平衡了法律刚性与现实复杂性。
此案警示我们:基层治理必须破除"选择性治理"的路径依赖,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建议从三方面进行制度重构:其一,建立行政执法时效制度,防范"休眠执法";其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问责机制,实行终身追责;其三,构建违建治理的多元协商机制,避免将复杂问题简单推向司法程序。
Z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案例,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法治精神缺失、程序意识淡薄、权力约束失效等多重病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唯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恪守行政程序正义、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才能防止此类违法行政事件重演,真正筑牢法治中国的基层根基。
作者: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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