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以罚代管"到"以法护民"------迁安磨盘山铁矿选厂违法占地案折射的执法困境与破局之路径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5-05-16 10:59:24  点击:次  分享到:

      近期,笔者收到迁安市彭店子镇大周庄村民邢某贵反映,他实名举报磨盘山铁矿选厂违法占地并改变土地性质的持续举报已多年,但至今磨盘山铁矿选厂的违法建筑未被执法拆除。笔者详细了解了事件发生的过程,并阅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及彭店子镇最近一次(2024年10月25日)回复给邢某贵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内容中看出,该镇惯用“罚款了事”的执法决定暴露了当地基层执法队伍中存在“以罚代管”的痼疾,以及当地主管部门在集体土地权益保护中存在的漏洞。此案不仅涉及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执法震慑力不足的问题,更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权责失衡、群众利益受损的深层矛盾。如何从个案出发,推动执法规范化、提升法治效能,是当地有关部门亟需解决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破局该案执法困境,就必须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问题核心:执法失范与违法行为的“低成本循环”
      1. “以罚代管”助长违法气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规避土地审批程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反映人举报企业的“以租代征”行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违建的目的,直接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权益。然而,根据该镇处理意见得知,磨盘山铁矿在2021年和2024年两次因违法占地违建被处罚,但企业仅缴纳罚款而未彻底整改,甚至持续扩建。这种“罚款即合法化”的执法逻辑,实质是纵容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将罚款视为“经营成本”,形成“交钱—占地—再交钱”的恶性循环。
      2. 执法手段单一,未落实“恢复原状”核心责任
      建设项目需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流程。企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便开工建厂,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法占地需“拆除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仅为辅助手段。然而,彭店子镇仅强调罚款已缴纳,却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导致耕地和集体土地被永久侵占,村民权益名存实亡。
      3. 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缺位
      根据邢某贵反映,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彭店子镇政府对违法企业作出了处罚,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因此,邢某贵便通过信访途径举报镇官员“不作为、充当保护伞”,虽被镇政府否认,但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发生且未得到根治,暴露出当地执法透明度不足、外部监督缺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案件若缺乏独立的监察和复查机制,仅靠彭店子镇自查自纠难以服众。

图为彭店子镇给邢某贵的信访举报答复文件

      二、建议规范执法: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正义”
      1. 强化执法刚性,落实“行为罚”而非“金钱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占地行为应优先采取“拆除+恢复原状”措施,罚款仅作为补充。迁安相关执法部门需摒弃“罚而不治”的惰性思维,建立“拆除执行台账”并公开进度,确保处罚措施落地。
      2. 完善“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
      对于屡罚不改的企业,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避免行政处罚“一罚了之”。同时,可参照最高法院案例,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动态调整罚款比例,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形成持续威慑。
      3. 构建“网格化+科技化”监管体系
      参考各地“无人机巡查+网格化监管”模式,彭店子镇需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重点区域实时监控,并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村民推送执法进展,杜绝“边罚边建”的监管盲区。

      三、执法目的:以群众利益为核心,重塑公信力
      1. 优先保障集体土地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宪法保护,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不容侵犯。政府应责令企业退还土地,并对村民因土地侵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必要时支持村民提起集体诉讼。
      2. 畅通举报与救济渠道
      设立独立的信访复查委员会,避免“自查自纠”的局限性;推广“村民监督员”制度,赋予群众参与执法监督的权利。对于邢某贵此类实名举报人,需建立保护机制,防止打击报复。
      3. 严查执法腐败,打破“保护伞”嫌疑
      建议上级部门介入调查涉事官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例如为何多次处罚后违法建筑仍未拆除?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通过纪检监察与司法审计联动,重塑执法公信力。
邢某贵的举报信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仍需深化的现实。唯有坚持“依法治国”原则,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赋予公众充分的监督权,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可持续保护。笔者认为,执法不应是“罚单游戏”,而是法治信仰的基石。迁安磨盘山铁矿选厂违法占地案的本质,是基层执法未能平衡“管理效率”与“权利保障”的体现。它告诫我们,规范执法不仅需要完善程序,更需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唯有让每一次执法都成为法治精神的彰显,才能真正实现“打击违法、保护良善”的社会治理目标。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常务副主任、《中廉律盟》法务中心主任 胡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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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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