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身份如何界定?最高法明确:挂靠与借用资质者不享有特殊诉权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5-11-02 17:06:46  点击:次  分享到: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02号民事裁定中作出重要阐释,明确指出:挂靠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因而不能绕过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一、裁判核心:合同相对性是不可轻易突破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旨中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人若想突破这一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刘某自称是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然而法院经审理发现,刘某并非通过转包或违法分包获得施工权利,而是通过“挂靠并借用资质”的方式参与工程。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与出借资质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并未改变其与发包人之间缺乏直接合同联系的事实。

 

二、法律依据:何为“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只有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才能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主张权利。

      该条款所保护的对象,是那些在违法转包或分包链条中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却因中间环节的资金问题导致权益受损的主体。司法解释赋予其“穿透”合同关系向源头追索的权利,本质上是对弱势施工群体的一种特殊保护。

 

三、挂靠/借用资质为何被排除在外?

      与转包、违法分包不同,挂靠和借用资质本质上是一种“资质租赁”行为。实际施工人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其自身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尽管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但在对外法律关系上,合同主体仍是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

      最高法院认为,若允许此类情形也突破合同相对性,将造成以下问题:

      · 破坏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损害发包人依约选择合同对象的权利;

      · 变相鼓励资质挂靠,违背建筑行业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范;

      · 扰乱建设工程市场的法律秩序与诚信基础。

 

四、法律分析:权利边界的合理限定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本意是保护在违法转分包中实际履行却难以获得报酬的施工者,特别是背后的大量农民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干了活的人”都能越过合同直接告发包人。

      挂靠与借用资质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允许借资质施工再允许其直接告发包人,无异于鼓励规避法律。因此,最高法在本案中严格区分了“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借用资质”两类情形,强调后者不能适用第43条的特殊保护机制。

      总之,本案的裁判观点进一步澄清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重申了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法基石的不可动摇地位。对于挂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其权利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出借资质方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请求。

      这一认定不仅在法律逻辑上严谨周密,也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各方依法缔约、诚信履约,从司法层面遏制资质挂靠等扰乱市场的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责编:史廷义

复核:zlfazhi

监审: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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