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供销社合同纠纷背后的思考:契约精神、监管责任与营商环境的双重审视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6-07-19 06:59:41  点击:次  分享到:

      近日,一起涉及南宫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范晓伟及其下属企业的合同纠纷引发笔者关注。据反映人刘宝林称,南宫市合作社与新合公司签订土地种植合作协议并预付168万元后,因土地权属问题无法履约,新合公司退还120万元,剩余48万元未退还。尽管目前仅有一方说法,事件全貌有待权威部门调查核实,但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无论这起纠纷的最终法律认定如何,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土地权属等核心事实负有如实告知的基本义务。若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隐瞒或虚构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事实,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预付金额较大的合作项目,合作方在签约前应对标的物权利状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防患于未然。同时,企业在签约、付款、履约等环节应注意留存书面记录和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寻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社有企业监管亟待加强 
      这起纠纷也让人联想到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监管的普遍性问题。近年来,多地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部分供销合作社在社有企业改革方面存在“不扎实”的问题,社有企业发展质效不高、监管不到位。一些社有企业存在社企不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甚至有地方反映,由于人员更迭,新进干部“普遍存在不懂供销业务、不懂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导致县社在企业的监管上不力”。 
      社有企业既有国有企业属性,又承担着服务“三农”的政策功能,其经营管理活动理应受到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监督。如果社有企业对外合作中发生纠纷,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积极介入,厘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普通民事纠纷一推了之。正如有地方供销社探索的那样,应当“将社有企业监管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战场”,建立“项目库+负面清单”机制。 
 
营商环境建设需要“说到做到”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起纠纷也是对地方营商环境的一次检验。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南宫市也公布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方式。问题在于,制度建立了,渠道畅通了,关键还要看落实——投诉是否得到认真对待、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好不好,不仅看出台了多少优惠政策、建立了多少服务平台,更要看当投资者遇到困难时能否得到公平对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外地投资者跨区域投资经营,本身就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等诸多困难,如果连最基本的契约都得不到尊重、连最基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不仅会寒了投资者的心,更会损害一个地方的长远发展形象。 
      值得关注的是,南宫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9月免去范晓伟同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这一人事变动是否与相关纠纷有关,尚需权威部门予以说明。此前,2023年7月市委第二巡察组曾向南宫市供销社党委反馈巡察情况,时任党委书记范晓伟表示将“认真抓好整改落地”。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成效如何,同样值得持续关注。 
 
结语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一起合同纠纷或许只是个案,但个案的处理方式折射出的却是制度环境和治理水平。对于这起纠纷,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既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也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同时,也希望供销社系统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社有企业的监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防范社有资产流失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外地投资者不寒心、不失望”,让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文件走进现实。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撰写,旨在探讨相关现象和问题,不针对任何具体个人作出定性判断。事件最终认定以有权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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