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五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聚焦抚养权纠纷、名誉权争议、未成年人文身、家事矛盾、校园侵权等社会热点,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厘清法律边界,充分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理念,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一:违法送养子女,依法变更抚养权 王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此后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也未办理法定送养手续,擅自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相关人员还虚构捡拾弃婴事实为孩子违规申报户口、变更姓名。多年间,李某刻意隐瞒孩子下落,致使王某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王某知晓实情后,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违反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法律规定,违法送养形成的生活状态不具备合法性。长期隔离亲子关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份权益与生母监护、探望权利。孩子在身份认知被误导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愿,不宜作为判定抚养关系的唯一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至王某名下,李某依法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违法送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坚决纠正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身份权、被抚养权,同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处理同类抚养权、违法送养案件树立裁判标杆。
案例二: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与隐私权
张某诉钱某、孙某及其监护人名誉权纠纷案
几名小学生为同班同学,钱某、孙某在个人日记本中写下针对同学张某的贬损内容,孙某还邀约他人在内容下方签名。张某获取日记本照片后,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区分行为性质作出裁判:仅在私密日记本书写负面内容、未对外传播,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构成名誉侵权;主动邀约他人传阅、签名,实施对外传播行为,已侵犯他人名誉权。判令相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划定未成年人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边界,既制止校园言语侵权行为,也尊重未成年人私密空间,引导青少年文明表达、尊重他人人格,对校园人格权纠纷审理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案例三:对未成年人文身纠纷的责任分配
王小某与某刺青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王小某在未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多次到某刺青工作室接受文身服务,经营者未核实其年龄,经营场所也未设置禁向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标识。事后王小某家长发现孩子大面积纹身,花费高额费用进行清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纹身服务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及追认,合同无效,店家需全额返还服务费用。同时,刺青工作室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未尽到监护、教育义务,亦负有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店家承担相应医疗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强化纹身行业监管。
典型意义:纹身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会对其未来就学、就业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依法否定涉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合同效力,划分各方责任,同时以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从司法层面从严规范文身经营行为,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
案例四:联动化解家事纠纷 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何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何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女由父亲刘某抚养。多年后,何某认为孩子成长环境不佳,结合子女本人意愿,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摒弃单一审判模式,启动多元联动化解机制:联合妇联开展家事调查,摸清案件实情;对接公安部门排查矛盾风险;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引入专业调解员疏导双方情绪。办案法官同步宣讲《家庭教育促进法》,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多方协同之下,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圆满解决。案件办结后,相关单位持续跟进回访,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稳定。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法院+多部门”社会共治模式化解家事矛盾,将司法审判、家庭教育指导、风险防控相结合,柔性化解家庭纠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家事案件多元化解提供优秀实践样本。
案例五:健全多元解纷机制 化解校园侵权纠纷
赵某与李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课间期间,学生李某将同学赵某打伤,双方及学校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某一方提起诉讼。
考虑到案件涉及学生相处、家校关系等多重问题,法院创新调解方式,在调解员、校方参与基础上,邀请两名学生的班主任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释法明理划分责任,班主任结合学生日常表现沟通情感、化解隔阂。多方努力下,涉事家长主动道歉并履行赔偿义务,学校也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问题作出整改承诺,双方达成和解并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创新“法官+调解员+校方+班主任”联合调解模式,兼顾法理与情理,不仅实质性化解校园侵权纠纷,还推动校园安全管理提质升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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