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为达成某种目的而托请他人“找关系”、“走后门”并为此支付财物,事未成后诉请返还,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近期,多地法院审结的系列案件清晰地表明:此种基于不法目的所支付的财物,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仅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其给付行为本身亦将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一、何为“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并非我国现行成文法中的明确概念,但其理念已深度融入司法实践。它指的是,给付人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向受领人进行的财产转移。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不法原因之债”。法律对此类给付持否定态度,核心法理在于“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亦不应借助司法程序来实现或救济其不法目的。这既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需要,也是对试图规避正当规则者的一种风险警示。
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呈现
以下通过数则生效裁判,具体剖析法院如何认定与处理“不法原因给付”。
案例一:规避正当购房程序
在王某义委托任某东“找关系”购房案中,王某义支付40万元意图锁定房源,规避公开摇号程序。法院认为,该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其所支付的款项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故驳回其要求返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促成违法承包居间
崔某某诉请王某支付促成建设工程劳务承包的中介费。因相关承包合同因缺乏资质而无效,法院认定崔某某主张的中介费系基于促成违法合同而生,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委托“打点关系”谋取经营便利
王某松委托王某龙“协调关系”以获准施工养虾,并支付101万元。法院查明,委托的核心内容是“打点”相关人员,该目的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王某松的给付属“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以彰显对此类行为的惩戒。
案例四:请托办理工作
赵某为帮助他人办理正式工作向李某转账9万元。法院指出,该行为破坏国家人事管理制度与社会公平,违背公序良俗,属“不法原因给付”。此类纠纷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争议,故裁定驳回起诉,而非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五:为建筑违法“挂靠”支付中介费
严某委托沈某为其公司联系“挂靠”资质并支付费用。法院认定,建筑资质挂靠为法律明文禁止,因此目的而支付的居间费用系“不法原因给付”,严某事后请求返还,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案例六:意图规避限购政策购房
李某在明知不符合购房政策的情况下,向刘某支付款项以期获得购房资格。法院认为,该行为意图规避政策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款项属“不法原因给付”,据此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三、裁判启示与风险警示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的裁判立场明确且一致:
1. 目的违法性审查优先:法院首先审查请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正当。若请托目的系规避法律、政策或正当程序,违背公序良俗,则整个法律行为的基础即被否定。
2. “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一旦认定财物支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给付人便丧失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的请求权。法律意在使不法行为人自担经济风险,从而达到阻遏潜在不法行为的效果。
3. 程序处理与实体驳回并存: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后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4. 对公众的强烈警示:这些裁判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试图通过“潜规则”、“走后门”等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不仅目的可能落空,已付出的经济成本也将因“不法原因”而面临无法回收的法律风险。诚信、守法、依规行事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途径。
综上所述,“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法理的司法适用,体现了人民法院以裁判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它告诫每一位民事主体:民事活动须在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企图凌驾于规则之上的“捷径”,终将步入法律不予庇护的“险径”。
作者:胡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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