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行撑腰,莫让“人道主义补偿”变成“好人税”

来源: 中廉法治网  日期:2026-08-25 09:28:15  点击:次  分享到:

      湖南祁东县这起事件,令人如鲠在喉:一位老人身体不适走进路边牌馆休息,店主妻子发现异常后伸手帮扶,却被老人带倒摔伤;老人最终不幸离世,家属非但没有感谢,反而索赔10万元,甚至以“将遗体停放牌馆门口”相威胁,最终店主夫妻被迫支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当地司法局已介入复盘调查,这起个案再次将“好人条款”如何落地、见义勇为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推到台前。

      从法律上看,店主夫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来并不复杂。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基础。老人系因自身身体不适进入牌馆休息,店主妻子发现老人闭眼、有滑倒倾向后主动帮扶,并立即拨打120送医,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没有过错,反而是应当倡导的善意救助。老人最终离世,令人痛心,但其死亡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与店主夫妻的场所管理行为、帮扶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也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要求牌馆对每一位进门休息者的突发疾病承担全部风险,既无法律依据,也会无限扩大经营者责任边界,最终伤及普通社会交往。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店主妻子的帮扶行为,恰恰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保护的范畴。该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救助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一定损害,救助人也可以依法免责。何况本案中,店主妻子不仅没有造成老人损害,自己反而被带倒摔伤。如果连这种无损害的善意救助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好人条款”岂不形同虚设?

      真正令人不安的,是家属以“遗体停放牌馆门口”相威胁,迫使店主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的做法。人道主义补偿,本应是基于同情和道德自愿给予的帮助,而不是在威胁之下被迫支出的“买安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遗体停放相要挟,已经超出正当维权的范畴,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这究竟是合法索赔,还是以闹取财,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查明。

      店主夫妻最终选择支付1.9万元,或许是为了息事宁人,或许是基于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家属悲痛的体谅。这种朴素的善意可以理解,但从社会效果看,如果此类“按闹分配”的行为总能得逞,就会形成极其恶劣的示范:善意帮扶可能被反咬一口,依法无责者反而要花钱买平安。长此以往,谁还敢在他人危难之时伸出援手?这不只是对个案当事人的伤害,更是对社会信任和道德风尚的侵蚀。

      当地司法局介入复盘调查,是一个积极信号。法治社会不能允许“谁闹谁有理”“谁横谁得利”。对此类事件,应当查清三个关键问题:其一,家属以遗体停放相威胁是否属实,是否涉嫌胁迫、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其二,店主支付的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是否属于在胁迫下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应当依法撤销;其三,在此过程中,基层调解、处置是否出现了“和稀泥”式的偏差,没有及时为善行撑腰。只有把事实查清楚、把法律用起来,才能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规则预期。

      法律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惩恶扬善。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不能让它在纸面上沉睡;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不能只靠个案中的舆论声援。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恶意索赔、威胁闹事行为亮明态度,该驳回的驳回,该追责的追责,决不能让法律向不法行为让步。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和保障机制,为救助者提供法律援助、人身保护和必要补偿,让善意不再有后顾之忧。

      善行不应折价,更不能被罚。唯有让法律真正为好人撑腰,才能守住社会文明的底线,让每一个普通人在他人需要时,敢于伸出手、愿意伸出手。

 

(评论员 胡世群)

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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